德国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跟中国的关系如何

如题所述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BRD,简写为Deutschland),世界主要的工业化国家之一,位于欧洲中部,北部是北海、丹麦和波罗的海,东部与波兰和捷克接壤,南临奥地利和瑞士,西面则临法国、卢森堡、比利时以及荷兰。

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分为西德和东德,1990年两德统一。

德国自1949年起是一个采用议会民主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拥有一个两院制的议会,各州有在教育、警察和其它方面上高度的独立主权。

德国的国家元首是联邦总统(Bundespräsident),任期5年,由联邦大会(Bundesversammlung)间接选举产生。联邦大会由联邦议会(Bundestag)议员以及同样数目的各州代表组成,专门选举国家的元首。总统的权利受到限制,其角色大部分都是象征性的。

德国联邦议会由两院组成,两院一起组成了德国的立法机构。联邦议会现拥有598席,代表由直选或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设有联邦议会会长(Bundestagspräsident)一人,在国内外礼仪上享有仅次于联邦总统的第二高地位。联邦参议院(Bundesrat)拥有69席,代表则来自16个联邦州(Bundesländer),参议院主席(Bundesratspräsident)由州总理轮流担任,在国内外礼仪上享有第三高地位。

德国总理(Bundeskanzler)虽然在国内外礼仪上仅享有第四高地位,却是德国联邦的政府首脑。总理往往是议会多数党的成员,由议会选举产生。联邦政府设副总理一人,目前由外交部长(Außenminister)兼任。现行的基本法(Grundgesetz)力图避免重蹈魏玛共和国的覆辙,规定了例如总理的间接产生、政党必需获得5%选票或3个直选席位才能进入议会、只有下院全体议员都同意继任者之后才能免去总理、军队除救援外不许使用于国内事务等等。也正因为如此,到目前为止的历届德国政府都是联合内阁。此外基本法中的1至20款(“人的尊严不可被侵犯”等)被看做是不许被更改的部分。德国联邦的宪法体制(Verfassungsrecht)由基本法、统一协议(Einigungsvertrag)以及其它国际协议组成,各州另外有自己的宪法,但受联邦宪法体制约束。

德国拥有一个分立的联邦司法系统,包括一个宪法法庭,高级法院,以及在行政、金融、劳工以及社会议题方面有管辖权的法庭。德国的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庭(Bundesverfassungsgericht)以及欧州法庭(Europäischer Gerichtshof),各州另外设有州宪法法院(Landesverfassungsgericht)。公民在充分理由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取消政府行政措施,通过宪法诉讼解除政府立法,通过欧洲法院还能够达到宪法不恰当条款的修改,这样就确保了宪法解释的统一性、欧盟协议在全欧洲解释的统一性并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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