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有利于了解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文
化遗产,从而取其精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构建和实现和
谐社会。
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历史进程
中国法律思想从开始产生到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时期,
曾经经历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在这三
种社会中,由于部分质变,形成了法律思想各个不同的发展阶
段。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夏、商、周是奴隶制形成和发展时期,统治阶级在意识形态
中主要采用“受命于天”和“以德配天”的神权法思想和以“亲
亲”、“尊尊”宗法思想为指导原则的“礼治”。神权法思想形成
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奴隶制的衰
落,封建制的兴起,阶级斗争和贵族内部矛盾的激化,神权法思
想变成为社会前进的障碍,思想领域出现“礼、法”之争,导致以
宗法思想为指导思想的秦王朝确立。秦汉以后,随着儒学创出,
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礼治”为“三纲”所代替,成为封建社会
立法,习法的礼教。
由此可见,从“神权法思想”到“以德配天”再到“礼治”总
的发展趋势是重“礼”,“礼”又不离开“宗法”这个核心。因而
夏、商、周的法律思想是宗法思想指导下的“德治”。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由奴隶制到封建制的变革时期,也是
中国古代政治学术思想活跃的时期,法律思想得到前所未有的
发展,主要有儒、墨、道、法四家。
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维护“礼治”,提倡“德治”,维
护“人治”,他们的思想对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影响很大,曾被
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先秦儒家除孔丘外,还有战国中期
的孟轲和战国后期的荀况两个主要人物,他们对孔丘的思想作
过重大发展。儒家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从维护“礼治”
出发,主张严格遵守君、臣、父、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坚持“亲亲
为大,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宣扬礼乃“承天之道”以“治人之
情”。儒家的礼治既是封建伦理道德的礼教,也是封建立法的
法理,成为后来宋明理学的根本。第二、提倡“德治”。提出省
刑罚,薄税敛、重教化,反对不教而杀,宽猛相济,德主刑辅,体现
为政治德,以德服人,重视道德感化,轻视法律及强制作用。第
三、重视“人治”,有人治,无法治。为政在人,人存,则政举,人
亡,则政息。可见儒家思想,还是继承西周的宗法礼治,同时重
视德治和教化作用。
以李悝、吴起、商鞅等前期法家和韩非、李斯等后期法家提
倡“以法治国”,是先秦时期对法律最有研究的一派。他们从
“好利恶害”的人性出发,重视法律的强制作用,轻视道德的感
化作用,极力主张用严刑峻法打击权贵而加强对劳动人民的统
治。韩非提出“法、势、术”三结合,其实质是新新地主阶级必须
建立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政权。
总之,春秋战国时期各派法律思想纷争集中表现于儒法之
争,最后以法家取胜而告终,建立了秦王朝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
制。
(三)秦汉以后的法律思想
秦汉以后的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结合法家及
各家中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而形成的。
秦王朝统一中国后,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建立政治上、思想
上、文化上的专制主义,推行严刑峻法,专任刑罚,依仗暴力,横
征暴敛,滥用民力。终于导致陈胜、吴广起义,使秦王朝很快被
西汉所取代。
西汉初年,新的封建统治者吸取亡秦的教训,采用道法结合
的黄老思想为指导,主张清静无为,约法省刑,与民休息,使当时
社会经济得到发展。随着经济和政治势力的发展,封建统治者
又采用了董仲舒的建议,实行儒法合流,形成“三纲”思想和天
人感应的神学思想,把父权、夫权、君权神化,把封建政权、父权、
夫权、神权拧成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终
于将“三纲”与“德主刑辅”绝对化,形成统治中国长达两千年的
正统思想,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三纲五常”成为
数千年中华之国粹,立法之大本。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长期居统
治地位,它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宗法思想指导立法。第
二、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第三、坚持特权,主张同罪异罚。第
四、重德轻刑,重义轻利。基于上述特点,中国古代刑法发达,民
法发展受到阻碍。
(四)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明清之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个“天崩地裂”的大动荡
时期。明朝中后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人手工业、商
业都有较大增长,资本主义的幼芽开始在中国封建社会社会内
部孕育出来。在这种新老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和统治
集团内部矛盾极其尖锐的背景下,明、清启蒙思想家登上历史舞
台。主要代表人物有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和唐甄,黄宗羲是
这时期主要人物。
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是:第一、仇视封建制度,
特别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及封建土地有制及其在政治、经济、法
律方面的产物。第二、追求民主,自由和自治。第三、同情农民
和市民。第四、憧憬未来,但他们被各种旧传统束缚着,他们的
改革方案和理想往往以托古改制或复古改制的形式出现。
(五)太平天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太平天国时期的法律思想是农民起义的产物,前期表现为
洪秀全的法律思想,后期表现为洪仁轩的法律思想。
洪秀全的法律思想有些民主平等的观点。如“除妖安民”
“人无私财”,“男女平等”,但终究不能走出封建思想的牢笼,强
调“贵贱宜分上下,制度必判尊卑”。洪仁轩的思想最明显的是
打上资本主义时代潮流的烙印,主张“国安以法制为先”,要求
“因时制宜”、“发展民间工商经济”,强调“恩威并济”、“教法并
行”,重视道德教化。
(六)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资产阶级改良派是19世纪末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上层,要求
至上而下用改良办法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和建立资产阶级君主
立宪政体的一个派别。它们继承早期改良派思想,于1898年发
动一场震惊中外的维新运动,要求变法图强,批判封建生产方式
和君主专制,提出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经济纲领与君主立宪制
的政治纲领。改良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康有为、梁启超、谭嗣
同、严复等人,他们在法律思想上希望变法,用资本主义的法律
制度取代封建主义法律制度,他们以西方资产阶级的进化论、天
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理论论证资本主义社会的优
越性。主张开国会、设议院、立宪法、改革旧律、以“公意”立法,
同时重视道德的作用,他们的法律思想在当时资本主义发展到
帝国主义阶段,代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上
层,其进步性是值得肯定的。正是由于维新变法运动,中国民族
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一个体系和一种思潮才登上中
国近代史的政治舞台。
(七)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戊戌变法失败后,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登上近
代中国的政治舞台。孙中山在檀香山和香港成立中国最早的资
产阶级革命团体“兴中会”,并将“兴中会”、“华兴会”、“光复
会”合并组成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政党中国同盟会。孙中山提出
“三民主义”,决心用暴力摧毁清王朝,建立民主共和国。资产
阶级革命派在反封建法制的过程中,提出系列的反对封建专制
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提出“天下至尊至贵者民也”,“宪
法者国之公意”,“礼者非人固有之物”。他们不仅批判君主专
制、君主立宪,而且批封建法制和礼教。提出了较之“三权分
立”更具进步性的“五权宪法”。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是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高峰。
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评价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由夏商周礼居法首时期到春
秋战国时期礼法之争,再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及资产阶级革命
派的法律思想的演变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既有其精华,也
有其糟粕。
就是其糟粕而言:第一,自然经济发展占居主导地位,商品
经济未得到充分的发展,导致个人为本位的法律。第二,长期不
能摆脱父系家长制和宗法伦理观念的束缚,形成以家族为本位
的法律体系,广大成员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应有的保障。第三,
君主制一贯到底,特别秦汉以后的君主专制,剥夺人民的基本权
利和自由,形成三纲为核心的礼教罗网。第四,农民起义对封建
腐朽统治起过节制作用,但农民的平均主义和迷信权威思想又
局限于封建思想体系之中。
就其精华而言。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如唯物主义思
想产生较早,神权思想和神权法思想从西周开始动摇,春秋战国
时期遭到沉重的打击。秦汉以后,天命神权思想虽一再回潮,但
在整个全国范围内终未形成驾凌于世俗政权之上的教会。其
次,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涌现许多思想家,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派
的法律思想,可谓发展到传统法律思想的高峰,成为新中国法律
思想的渊源和雏形。再次,中国封建地主较之西方封建领主开
明,地主与农民是主客关系而非主奴关系,贫苦农民子弟通过科
举考试可以入仕。最后,中国思想家不少都有重民思想,有“先
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为己任”,“天下为
公”的大同理想。
总之,要求民主、平等、自由、和谐、是我们民族几千年来的
共同心愿,德主刑辅是中华民族法律思想史的主旋律,更是和谐
社会的发展的总趋势。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有利于我们增
强民族自信心,自尊心和自豪感。在今天,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
律思想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
会主义法律思想的前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
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护人民的权力和自由。第
二,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立法工作,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是社
会主义法律建设的主要途径。第三,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建设是
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巩固,市场资源的
配置,都离不开法制。第四,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建设是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证。崇高民族精神的弘扬,社会主义思想道
德的形成,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全民教育的振兴,文化艺术的
繁荣,都要法律的保证。
参考资料:略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