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这么好有些建筑公司欠工资咋还这么难要呢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也解决不?

如题所述

欠薪问题绝大多数都集中在建筑行业,因为建筑行业和其他生产服务类行业相比,存在一个周期长的问题
举个例子来说:A企业要建一个厂区,建设投资1亿,B企业中标,撇开中间商不谈,A企业对于建设付款,一般是:首付款10%,材料款40%,验收款30%,尾款10%,质检保证金10%,而建筑行业一般毛利率在15%-20%左右,也就是说,在建设完工交付前,建筑单位通常是垫资来完成工程的,其利润点就是在质保后的10%,但一般建筑质检至少2年,通常来说,就是发包方压款,建筑方的钱垫到工程里,导致缺乏足够的流动资金支付建筑工工资。如果是层层发包,到下面的小建筑商手里,他们可能更缺乏流动资金,上面不给钱,下面没钱给。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要求不许拖欠工资,但是落到实处最大的问题还是钱,发包方依据合同支付钱款,建筑商如果资金不足,就无法开工,工期延误会导致违约,发包方拒付,最后传导下来肯定是到末端的建筑工倒霉。一般基础建设或国有项目,通常对工资这块会扣除一部分金额作为保证金,以防建筑工拿不到工资,但一些地方项目或私人项目通常没有这个措施。
至于监管部门,除非真的遇到跑路,否则一般也很难管,为什么?很简单,如果监管过严,建筑商资金链势必会断裂,到时候建筑商放弃项目跑路,发包方就会停止付款,而建筑工肯定会失业,长此以往,中小建筑商就会全部倒闭,而变成极少数大建筑商的天下,到时候建筑工的就业压力就会大幅增加,实际上最终影响的还是建筑工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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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09
你好,朋友出现这种情况欠工资的话,监管部门和劳动局部门都是要解决的,你可以向这几个部门申诉,希望可以帮到你。
第2个回答  2020-06-09
现有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依据、手段及不足
(一)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法律和法规主要是《劳动法》,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我省,有深圳市和珠海市还分别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和《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就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996年省政府《关于认真解决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问题确保社会安定的紧急通过》;1998年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明电[1998]2号);1999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通知》;2002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欠工资等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预防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及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制度,防止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引发事端的通知》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解决工资支付及拖欠问题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现有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手段
这里所说的手段是指法律手段,主要是:劳动监察机构查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及人民法院诉讼。另外,根据去年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工会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并在三十日内将改正情况告知工会,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工会可以提请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各工会投诉,由工会处理,也是一种能引起法律效果的解决手段。
(三)现有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依据、手段的不足
从处理依据看,现有对拖欠工资处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理缺乏力度。由于对恶意拖欠工资没有设定罚款等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无法给予应有的惩处,助长了用人单位"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的违法气焰。对实际发生拖欠工资的处理,只要拖欠单位能偿还就不需要再追究任何责任,甚至偿还多少还可以讨价还价,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根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拖欠工资成本低,一些不法经营者就利用这种法规不健全恶意榨取工人血汗。
从处理手段看,劳动监察机构查处不能快速、有效运作。拖欠工资通常影响较大、矛盾尖锐、容易升级。现阶段劳动部门对拖欠工资的大规模突发事件处理比较困难。由于劳动保障部门没有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扣押等权力,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要经过3个月的法定起诉期,不利于劳动部门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出事件,确保社会稳定,也不符合行政及时性的要求。仲裁和诉讼时间长,许多工资被拖欠的职工根本无法承受。仲裁是诉讼的前置,不经过仲裁,法院不受理,诉讼又有一审二审,通常走完这些程序,没有一年半载下不来。工人是靠工资活命的,试想,如何经得起这么长时间煎熬和折腾?
诉讼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还有一个制约。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政府有关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不是所有拖欠工资问题,都能通过诉讼解决的。
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对策
1.必须加快立法进度,加大对欠资行为的处罚力度。
目前国际上解决工资纠纷的最好办法还是立法。珠海市去年在全国率先出台施行《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件》,建立了有效地工资拖欠预警机制,规定了一系列对外欠资行为的执行和处罚措施,条例施行一年来效果明显,对欠资行为起到较好的遏制作用。省和有立法权的市要尽快制定出台有关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法规必须制定针对欠薪违法行为和强有力的执行和处罚措施,对违法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将工资管理完全纳入法治轨道。这也是实现与国际接轨的要求。
2.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拖欠工资齐抓共管机制。
各级地方政府是社会稳定的责任人,有责任妥善处理工资纠纷案件,保障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对于影响较大、矛盾尖锐的工资拖欠事件,如果老板逃匿或企业无力出资,为了平息事件和保障职工权益,当地政府应负责垫支解决,如果因拖欠工资引发大规模的集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责,健全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和劳动年审制度:对克扣、拖欠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责任者依法严肃查处;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好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关,杜绝不够资质、没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承建工程,严肃查处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相应的企业资质处罚;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经贸、外经贸、台办等部门要对新办企业严格审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公安部门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果断依法处置,防止事态扩大;海关对拖欠工资企业的出口货物要依法予以查和;银行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要及时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购置车辆、建办公楼和经营者出境等暂不予审批;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的作用,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要向用人单位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切实履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省政府定期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通报,各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欠薪用人单位进行处理。
3.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企业工资支付的内部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宣传教育工作,强化用人单位经营者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增强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用人单位的劳资部门要认真做好工资核发工作,按照足额发放;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是工资发放情况的第一知情人、第一监督人和第一报告人,要充分发挥对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作用。对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并及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发生欠薪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应当及时向工会组织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应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4.加强劳动监察力量,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体系。
目前劳动监察力量很薄弱,县区一级的劳动监察机构往往挂在劳动局工资料,人手少,经费不足。必须充实劳动监察力量,确保劳动保障部门有足够的人员来处理欠薪案件。要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在乡镇,企业较多的村(居)委会也要配备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企业和职工,加强对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情况的调查,及时发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实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重点企业和单位,专项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控;被监控的用人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对多次拖欠工资或拖欠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要在政府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布,向社会曝光。要尽快建立工资支付监控系统信息网络,逐步推行由银行代发工资的做法,随时掌握本地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从而更好地预防拖欠工资案件的发生。
5.实行工资垫付办法。
发生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责成用人单位的(产权)主管部门(包括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垫付劳动者工资;无主管部门的,由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垫付。对全额垫付工资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可按不低于被拖欠工资总数的30%的金额垫付。对无法确认拖欠工资金额或垫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垫付。建筑施工企业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责令整改;无经济能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的,由其上一级企业主管部门垫付劳动者工资;无主管部门的,由发包方垫付。
6.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力度,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造成拖欠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职工没有代言人和权益维护人,企业行为没有受到有效制约。各级党政必须高度重视和支持工会组建工作,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力度,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同时企业工会在地方党政、地方工会的支持和指导下,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经营者一方斡旋,职工工资水平、工资支付方式等经过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协议,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这是国家推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已被列入国家"十五"规划当中。通过签订工资协议,在企业内部形成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的制衡机制,能有效地防范经营者的欠薪行为,把这一问题解决在基层。目前,省、市工会各类型的一些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但开展这项工作仍有很大难度,需要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配套出台相应政策措施。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7.尽快制定计件工资劳动工时的行业标准,规范计件工资制。
目前许多企业超时加班加点,多是实行计件工资,但计件收入标准甚低,职工要拿到一定的收入,只能忍受超时加班,而老板却获取超额利润。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度计件工资劳动工时的行业标准,规范计件工资制,使职工在正常劳动定额内能拿到合理的报酬。
8.政府劳动法律监督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作用。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增加侵权行为的曝光率。
对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职责作了明确界定。条例实施一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共协调处理了2000多宗劳动权益案件。去年各级工会共培训了8000多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今年培训范围还将继续扩大,这是一支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力量。政府的劳动法律监督与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目标是一致的,二者必须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作用,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遏制、防范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加点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社会舆论是重要的监督力量,对于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鼓励媒体大胆披露、曝光,当地政府不能以影响投资环境为由实行"保护",包庇、隐瞒真相。通过曝光对企业能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第3个回答  2020-06-09
国家政策这么好,有哪些建筑公司欠工资咋还这么难要呢?这个老板都是黑心老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