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床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外购原材料钢材一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机床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外购原材料钢材一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增值税税款分别为200000元、32000元。原材料已验收入库。(2)外购低值易耗品工器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0元,增值税税额480元。工器具已验收入库并部分地投入使用。(3)外购办公用消耗性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元,增值税税额160元。办公用材料直接交付办公科室使用。(4)外购质量检测用设备一台,价税合计为4640元,取得普通发票。(5)企业建集体福利设施,领用上月购进的原材料钢材一批,实际成本50000元,该批钢材的进项税额已在购进期申报抵扣。(6)销售自制机床2台并向购货单位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为300000元。(7)对外提供设备维修劳务,取得含税收入2320元。(8)销售自制农机10台,向购货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20000元,支付运费20000元,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9)销售自己使用了三年的小轿车1辆,收到含税销售额50000元。该厂取得的法定扣税凭证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认证,当期可以抵扣。要求:计算该厂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增值税进项税额32000元。
(2)增值税进项税额480元。
(3)增值税进项税额160元。
(4)取得普通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5)企业建集体福利设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领用上月购进的原材料钢材一批,实际成本50000元,进项税额转出50000×16%=8000元。
(6)销项税额300000×16%=48000元。
(7)对外提供设备维修劳务,取得含税收入2320元,销项税额2320÷(1+16%)×16%=320元。
(8)销售自制农机10台,销项税额:220000÷(1+10%)×10%=20000元,支付运费20000元,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0000×10%=2000元。
(9)销售自己使用了三年的小轿车1辆,收到含税销售额50000元。本题目中没有说明购买时是否抵扣进项税额,按已抵扣计算。销项税额50000÷(1+16%)×16%=6896.55元。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32000-480-160+8000+48000+320+20000-2000+6896.55=4857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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