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身体健康,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生产、销售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以日常保健和预防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或者有促进康复功能的产品。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产品除外。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健用品管理工作,促进保健用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用品的注册审批。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保健用品实行产品注册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
  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鼓励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研究和开发科技含量高的新型保健用品,积极申请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反映保健用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产品注册第九条 申请保健用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研制报告、命名依据、组方依据或者构造原理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生产工艺;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产品检验报告;
  (五)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六)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第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三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受理通知书。第十一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从业人员资格、质量管理机构、设备及管理制度等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抽取检验用样品。第十二条 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从事保健用品检验时,应当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用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对保健用品进行安全性、保健功能学和卫生学检验。保健用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检验机构。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检验通知书接收样品并进行检验。第十四条 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保健用品的组方、构造、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保健功效、安全性及科学性进行技术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医学、药学、医疗器械、制造工艺、光、机、电、磁学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六十日内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并根据评审意见作出技术审查决定。第十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现场核查符合要求,通过技术审查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注册,并发给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第十七条 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再注册。逾期不申请,或者再注册申请未被批准的,原生产批准证书作废。
  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转让。第十八条 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批准事项需要变更时,批准证书持有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变更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与原批准证书相同。
  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增加功能项目、变更辅料或者生产场地的申请,还应当对样品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之内。
  保健用品的功能名称、原料、生产工艺、使用方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或者保健功效的内容不得变更。第三章 生产经营第十九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其生产的保健用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场地及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的保健用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以及检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