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三观不合提起离婚,被法院驳回,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家住沈阳市浑南新区的李某(女)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与史某离婚,理由是双方性格不同、三观不合,几年前已不同吃、不同住,人格独立、经济独立、互不需要、形同陌路,现史某已搬离共同住所。
史某不同意离婚,认为自己与李某的感情并没有破裂,且可以满足李某的任何要求。史某辩称自己是被迫分居,双方分居还不足一年。“因为当时离开家是因为李某说如果自己不走,她就走。”史某认为,孩子还没有成家,如果离婚会对孩子的婚姻造成不良影响。双方间没有涉及到家暴、出轨等问题,认为双方对待事情上看法不一致很正常,因为三观不合离婚,其认为不是离婚的理由。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这种“三观不合”真的不能作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因此这名女士以三观不合为由提出的离婚被法院驳回也是正常的。

这两天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面看到了一则通告,是关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是原告李某(女)在和被告史某闹离婚,而判决书表明,原告李某提出的离婚请求被法院予以驳回。那么李某的离婚请求为何会被驳回呢?

原来家住沈阳市浑南新区的李某以“双方性格不同、三观不合,几年前已不同吃、不同住,人格独立、经济独立、互不需要、形同陌路,现史某已搬离共同住所”的理由提出了离婚。

但是丈夫史某觉得两人的感情并没有破裂,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妻子的要求他也都会一一满足。

史某称“自己是被迫分居,双方分居还不足一年。当时离开家是因为李某说如果自己不走,她就走。他认为,孩子还没有成家,如果离婚会对孩子的婚姻造成不良影响。双方间没有涉及到家暴、出轨等问题,认为双方对待事情上看法不一致很正常,因为三观不合离婚,其认为不是离婚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李女士提出的离婚原因中,丈夫史某并没有以上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法院驳回李女士的离婚诉求也是情理之中。

其实,站在个人角度来说,我也觉得法院做得对,因为夫妻两个人离婚毫无疑问会对孩子造成极大的影响,更何况丈夫史某也没有犯什么过错。同时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随便就判处允许双方离婚那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当然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中也能看到,在这次判决之后,如果双方分居满足一年的时间,李女士要是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是应当被准予离婚的。

我们无法知道李女士和丈夫史某之间具体的离婚原因,所以也不能道德绑架对方,说不让李女士离婚。但是我始终认为在婚姻中除了感情,还有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这个要求无论是对男性还是女性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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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6-10
离婚可由双方协议登记离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