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可否约定原告所在地管辖

合同纠纷可否约定原告所在地管辖

合同纠纷可以约定原告所在地管辖。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地,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民事诉讼由哪个法院受理并审理,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协议有效的情形:
1、约定“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有效。
2、约定“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效。
3、约定“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有效。
4、约定“XX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效,结合级别管辖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管辖协议无效的情形:
1、针对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身份关系纠纷,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格权领域的法律范畴,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故管辖协议无效。
2、针对不特定法律关系纠纷订立的管辖协议无效。
3、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无效,包括但不限于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判断何方当事人守约需经过实体审判、确定管辖阶段无法判明)、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因“当地”太过笼统)。
4、劳动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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