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正当理由

如何理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正当理由

理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正当理由可以从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后果和认定程序等方面进行考察。正当理由既涉及垄断认定中的法学和经济学问题,也涉及三种垄断行为的贯通,还可延伸到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在共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界定具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以“没有正当理由”作为限定条件。
在对“正当理由”界定时,从实体上看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1、作为有意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都是有理由的,并且在行为人看来也是正当的。那么“正当理由”的认定依据何在, 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正当理由”如果是客观的,应当从哪些方面选定考察指标。这些指标之间的权重关系如何。 如果是主观的,行为人、行为人的交易相对人、该行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各有其不同的立场,也有其不同的利益诉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应当更重视谁的主观判断;
2、正当理由中的“正当”性, 是否存在一个量与质的关系。也就是说有没有较正当、正当和更正当的差别。理由的多寡与行为的正当性判断之间有没有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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