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上哪种特殊情况下禁止使用开放电子设备?

如题所述

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国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五次修订,明确由航企自行决定是否开放机上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1月16日,中国民航局公布《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PED)使用评估指南》(简称:《指南》)。

在以下特殊情况,除经认可为保证飞行安全必须使用的EFB(电子飞行包)外,应禁止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一是,低能见度飞行阶段(II类与III类进近和着陆及低能见度起飞);二是,飞机疑似受到便携式电子设备干扰。

《指南》提出,当机上导航和通讯设备受到干扰或机组人员遇到紧急情况下达指令,机上全部PED(医疗电子设备例如心脏起搏器、便携式制氧机等除外)必须禁用。

《指南》强调,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机上乘员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机长和机长授权人员应当要求其关闭这些便携式电子设备;情节严重的应当在飞机降落后移交地面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并在事后向民航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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