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两种减资!如何合法且规避风险

如题所述

公司的两种减资!如何合法且规避风险。

律师在实务中常碰到的情形时,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要大干快上,所以将注册资本认缴的金额搞得很高,然而,后面无力认缴或者对外有债务时,就想减资。减资,正常的减资,其目的是减小缩小经营规模或停止经营项目。一种减资是,只在工商登记的金额上减掉了;一种减资是,实实在在又装回股东的腰包了。以上两个结果大不同,后者是雷区。比如:不通知债权人,不对公司债务进行清理,违法减资。如果是前者,只在工商登记的金额上减掉了,那么一般来说是从行政规范的角度,罚款。

参见公司法之第204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后者,违法减资且将减资的钱又装回股东的腰包了,那么就涉及抽逃出资,也就可能股东被追究责任。即,诉讼程序中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由股东在其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参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因为后者是利用公司减资程序实际抽回了出资、从而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前者,净资产没有流动。只是通过注销部分股权或者减少每股的金额,以弥补亏损,没有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也就是说,减资并不一定会把股东带进诉讼中:但如果将资金从公司口袋违法拿进了股东口袋,那就是没得跑了。

搞清楚了以上这些,我们再来重温一下减资的正确姿势。参见《公司法》第177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参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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