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
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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