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取出条件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武汉 公积金提取 条件: 1、 购房 提取; 2、租房提取; 3、建造、翻修、大修自住房提取; 4、特困提取; 5、离休, 退休 ; 6、职工 丧失劳动能力 且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 7、外地在武汉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 9、与单位终止合同,且男职工年满50周岁, 女职工 年满45周岁; 10、与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 11、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 12、职工家庭享受低保; 13、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后 辞职 读书; 1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法律客观: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账户余额需保留百元以下金额: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存量住房用于自住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住房类消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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