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违规行为有哪些

如题所述

案例简介:

w县一家国内旅行社简称A社,与S市某国际旅行社简称B社签有委托招徕授权协议,并持有B社的授权委托书,负责在本地为B社招徕业务。

2016年8月A社负责人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肖某,肖某等6人提出要去菲律宾旅游,请刘某帮忙。于是刘某向其推荐了B社的一款菲律宾游游产品,肖某等6人在A社交付了团费及保险费,A社代B社收取了费用。旅游期间,肖某在旅游车上由于躺卧在后座上不慎被摔下,回国后第二天致电A社要求去医院检查,A社则委派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束后被收住院治疗。此间肖某亲属要求旅行社支付医院检查费用, A社工作人员告知,如果B社同意A社代为垫付医疗费用即可垫付。于是肖某家属直接与B社联系医疗费用问题。

由于肖某家属对B社处理结果不满意,于是投诉到省旅游局,省旅游局责成当地W旅游局对此进行处理。

w旅游局对此投诉经过调查,认定A社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拟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争议:

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旅行社之间委托收客行为。对于委托收客的合法性在业内引起争议,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原则,旅行社之间的委托收客是正当的,法律并没有禁止旅行社之间的委托收客。此案例中关键点在于A社的代收客人是否是经营范围,因为在询问调查取证过程中,并没有证据表明A社从中有盈利行为,并没有利润产生。因此大家认为没有利润不能算作经营行为。

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2、《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3、《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分析:

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原则,依据《旅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行社之间的委托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有一个问题值得大家思考,经营出境业务是要有特定条件的,法律对于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是有禁止性规定的。所以说,尽管要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原则,但这里存在着一个禁止性的业务范围的划定。不是所有的委托行为都合法成立。 超越经营范围的委托是不被法律认可,也就是说是被禁止的。

案例焦点:

在本案例中,如何判定A社的代收客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

1、A社与B社之间有正常的业务往来,有代收客的协议和委托授权,正常的收客行为属于合法的经营行为;

2、代收出境客人从事经营活动属于超越了本社的经营许可范围,属于违法行为:

3、如何界定A社与B社之间的收客行为是否是经营行为?

a 、A社是否以自己旅行社的名义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与客人之间的旅游合同是判断是否经营的重要标志;

b、A社收取旅游费用是以旅行社名义收取还是个人代收并交B社。如果是以A旅行社名义收取费用,毫无疑问,则可认定为经营行为。

c、A社以本社名义收取费用,签订合同。

经营行为的认定,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一便可以被认定为从事了经营业务。

4、如果不具备上述三种条件,即使收客行为存在,其行为也难以被认定为经营行为,如果仅以有收客事实为依据认定代为收客行为为违法行为,依据并不充分,处罚有失公允。

案例提示:

鉴于上述案例中的实际情况在当前旅行社操作中比较普遍,因此有必要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加以规范,规避法律风险。

1、 代收客行为一定是有资质的旅行社之间的合同行为,没有资质的旅行社代收客属于违法行为。

2、 代收客的合同、收费均要以具有与旅游产品匹配资质的旅行社来完成。

3、 国内社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收取费用,而应当以有出境资质的旅行社名义签订旅游合同,收取费用。

4、 旅行社之间的代收客行为要旅行社双方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不能以委托授权代替合作协议。

5、 在合同中必须对旅游团款的收取和支付、服务品质的保障作出相应约定 。

6、 委托社应当对以自己名义收客的代理社对团队操作做出明确的约定。

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行政机关(旅游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

1、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举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 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特别提示:各地旅游局纷纷更名为旅游发展委员会,其核心任务是推动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促进旅行社业务的提升,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节点,因此旅游投诉是影响当地旅游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作为旅游企业积极处理好投诉,满足客户的合理诉求,避免激化矛盾,才能更好的发展。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各种契约、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依规做实事,对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要坚决不做,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则可以大胆探索实践。这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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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6
车违规了还是他可能就是说机会趁一个合同,然后我可能就是不符合那个合同上的上边儿的谁的可能就全山石违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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