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废除的GB5749-85 曾经规定:(集中供水水源而非单独一两户的水源)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但是标准修订后GB5749-2006已经取消了该条。
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8.1.5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GB 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第3.5.1条“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尚不完善的区域,可采用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可不设置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应将粪便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CECS 57:94《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第4.7.3条“城镇已建成或已规划城镇污水处理厂小区的污水能排入污水处理厂服务区内的污水管道小区内不应再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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