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政党政治、民主政治和宪法政治

如何理解政党政治、民主政治和宪法政治

  一、政党政治:

  通常指一个国家通过政党行使国家政权的形式。广义包括各国政党为实现其政纲和主张而展开的一切政治活动和斗争。主要表现在 3个方面:

  1、政党以各种方式参与政治活动,就国内外重大政治问题发表意见,对国家政治生活施加影响。

  2、政党争取成为执政党,然后通过领导和掌握国家政权来贯彻实现党的政纲和政策,使自己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集团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这是政党政治的核心。

  3、政党处理和协调与国家以及与其他政党、社会团体和群众之间的关系。

  中国的政党政治:

  在中国存在多党派的情况下,表现为共产党对参政的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与合作共事、相互监督的新型政党关系和政党制度。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政党政治这一概念属于资产阶级政党学说范畴,不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政党。

  二、民主政治:

  民主政治,是民主制度的目标。要实现民主政治,需要先有民主入主议会、组阁,而后才有民主政治,即先有民主而后有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是在少数派监督下民主运用公共权力管理社会公共部门和服务公众的行为。

  民主政治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民主政治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不同阶级统治的国家,民主政治的性质是不同的,并由此表现出特殊性和差异性;

  另一方面,民主政治又有共同性和普遍性,不同的民主政治制度在实现其阶级统治时必须遵循民主政治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多数原则、确认和保护公民权利原则、代议制原则、有限权力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批判地吸收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合理成分,为人类民主政治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前景。

  核心内涵

  民主政治,是凭借公共权力,和平地管理冲突,建立秩序,并实现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价值理念的方式和过程。民主政治的核心内涵有以下三个方面:

  1、选举。

  现代民主政治生活的典型方式是代议制,即民众无法直接掌握和管理政权,只能选择民众中的少数精英分子代行权利。因此,选举领导人是民主政治的第一个核心内涵。民主政治中的选举,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自由选举,保障选举人的自由意志,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其次,定期更换领导人。再次,选举必须是选择行为,即选举人在两个以上候选人中选择一个人。只有一个候选人的选举,只是推举或拥戴行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举。这就意味着,两名以上的候选人必须竞争同一个职位,选民从中选择一名候选人。总之,选举是体现“主权在民原理”的最为重要的环节。

  2、各政治主体的专门化、自主化及其相互关系的制约化。

  从横向上看,政党、行政、立法、司法等政治机构是独立机构,即专门化了的、角色边界清晰而明确的、互不相属的结构。从纵向上看,不同层级的政治机构都是相对自主的机构,而不是只听命于上级机构的下属机构。横向的和纵向的各政治机构之间是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而不是某一特定政治机构控制或支配其他政治机构的单向影响关系。

  3、不同意见的合法化。

  民主是共同体成员以普遍认同的程序和规则为依托,和平地解决利益冲突,使得各利益主体追求利益的积极行为得以持续进行的制度安排和实际行为过程。因此,按特定程序,自由发表任何不同意见是民主的根本。同时,不同意见的合法化,是自由、平等的选举和各政治机构之间纵向的和横向的制约关系得以实际运行的根本保障。

  优越性:

  1、既有坚强的领导核心,又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在中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都自觉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作用的过程中实现领导权。

  2、既有集中,又有民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有利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共同政治基础上加强合作,通过民主协商形成科学决策,集中力量办大事;又有利于避免多党竞争、互相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和一党制的种种弊端。

  3、既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又照顾各方面的具体利益。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和根本利益。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不同的阶层、群体有不同的具体利益和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了一致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第四,既有共同的政治基础,又“和而不同”。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同时,各民主党派又有各自的特色,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三、宪法政治:

  宪政(英语: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 。这个基本法即宪法。宪政的要义有两点:

  第一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

  第二是限制公共权力,一切公共权力的权威与合法性来自于宪法。

  中国自有宪法以来就是一个宪政国家,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实行的就是“社会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国家虽有宪法,但因为实行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对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西方观念里当然不属于宪政的范畴。而像英国等国家虽没有成文的宪法,但由于国家的制度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它们仍然是宪政国家。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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