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事业编的新规

国家对事业编的新规

国家对事业编的新规有:
1、事业单位直接上下级管理岗位不得是近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凡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
2、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
3、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4、回避规定授权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针对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5、规定要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外请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等工作时,对于其中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履职活动,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一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组织、申诉公正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项工作组织的,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成立该工作组织的单位决定,工作组织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可授权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的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根据回避决定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
回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本人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先行退出相关履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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