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首先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主动与上级领导沟通,作为领导直接执行上级命令,一定知道更多真实的情况,第一步先示弱,希望能够留下来,如果是工作上的问题,可以提出为,下次慢慢改正。如果领导仍然不为之动容,采取第二步。
【二】暗示领导施压,表明不同意
既然上级领导无法给出一个让人心服的理由,也并不是能力原因导致,开门见山找领导谈话。先表明这件事对自己非常突然,其次将近年来自己的工作成果展示出来,自己对待工作认真勤恳,别人离开都有相应的赔偿,而咱们公司没有任何的处理方案。【三】断舍离,看对方态度做决定
如果谈话的过程中,将你的态度明朗化,想留在公司继续好好干,如果公司非辞退,表明可以离开但要有说法。说法不满意,直接劳动局见。并且收集自己的工作记录,以便在诉讼中,获得有利话语权。
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并收集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证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