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7号去的公司。。在试用期后。从2008年3月1日 签订了合同倒2009年2月28日。老板在3月3号突然提出由于公司原因,不需要这方面的业务了。所以辞退了几人。。。请问这个公司需要补偿吗?应该怎么算?谢谢,请详细说明。对了。这几个月的。工资还每个月减低了500,说等某个项目的钱拿下来在给。这种情况是正常的还是不允许的。。?
我现在离职了。他是否应该马上把扣除的钱补给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