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如题所述

个人灵活就业登记办理流程:
第一步: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准备办理个人灵活就业登记的有关材料。
第二步: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将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表格整理汇集后,按照规定时限报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第三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就业登记材料。材料不齐的,要求其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第四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个人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个人灵活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灵活就业情况核实记录表》。
第五步:核实结果与《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一致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并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手续。核实结果与《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向个人反馈结果。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材料不齐的,要求其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第六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就业登记信息。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制作证件。
第七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相关证件原件交还个人。
一、个人灵活就业申请条件:
下列人员中实现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应于实现就业的30日内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手续:
(一)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三)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
(四)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符合(二)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九)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
二、个人灵活就业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经个人签字确认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4.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提交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材料:1.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4.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5.经个人签字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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