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醉驾140以下免予起诉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或者造成轻微损失的犯罪行为,依照 刑法 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 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查院可以做出免于起诉的决定。 对 醉驾 的处罚,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下为相关政策。 1、 新规规定180mg/ml以上酒精含量,不适用 缓刑 ;旧规规定160mg/ml以上酒精含量,不适用缓刑。 2 、新规规定: 无证驾驶 包括吊销、暂扣、扣押这三种情形,出现这三种情况时不适用缓刑。驾驶证未年检、驾驶证扣完分这两种情况不属于 危险驾驶罪 中的无证驾驶情形,发生这两种情况时,仍然可以有条件地适用缓刑。 3、新规新增了一种不得缓刑的情形: 醉酒驾驶 明知不符合安全检验标准的汽车时,不得适用缓刑。 4、新规细化了一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或醉酒驾驶五年内被处分的不适用缓刑。旧规中,有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前科的,终身危险驾驶罪不判缓刑。 细化“醉驾摩托车电动车”处罚标准 据《纪要》,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 不作为犯罪 处理; 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另外,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 缓刑适用条件 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而根据之前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法定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是,对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法定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对于醉驾140以下免于起诉的驾驶员一定在主观危害较清,认错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轻微的前提下,并不是醉驾在140以下就会免于处罚。此举也体现出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醉驾的纵容,国家对于酒驾醉驾的打击力度始终不减,对于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打击力度始终不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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