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医保费用结算管理制度为: 1、严格按照规定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的具体要求,做好医保患者各项费用的结算工作。 2、掌握各级各类医保政策,按照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的医疗项目及支付标准进行审核结算。 3、切实做好医保住院患者各项费用的审核工作。 4、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不分解住院次数,不推诿危重病人,不损害参保职工的利益。 5、加强医保费用的结算及管理,及时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联系,协调解决医保费用结算中出现的问题。 6、按照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各项报表,定期与财务科进行回款核对,做好各项存档资料的归整、装订及保存工作。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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