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丽保是怎么报销的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目前,我们的基本医保只能报基本医疗目录内的费用,只有符合这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基本医保才能报销。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2020年为2万元),并经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费用零起付进入“浙丽保”报销;另对基本医保不能覆盖的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按1.8万元的起付线,纳入“浙丽保”保障范围。另外,“浙丽保”配套建立两个清单:一是准入清单,将尚未纳入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但疗效明显、价格适宜、适用范围明确的目录外诊疗服务项目纳入“浙丽保”保障范围;二是负面清单,将存在滥用倾向的、疗效不明确的主要起滋补保健、整形美容用途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纳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费用不纳入“浙丽保”保障范围。未纳入负面清单的治疗性药品、医用材料可纳入“浙丽保”保障范围。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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