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在审判后至枪决时这一过程是怎样的?

为什么有的宣判完当时就“押赴刑场”,为什么有的还要关几天,就是给几天上诉的时间?两种情况有什么不同吗?
另外,是审完死刑犯之前给他们吃最后一顿饭然后押到刑场还是吃完后再宣判并押赴刑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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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08

一、在枪毙的时候法医的工作是检查犯人的生命迹象,以及麻药的注射。

死刑犯先在第一个房间验明生分,当然也会问他们最后的遗言,然后到达另一个房间也就是会客室外面,法警将在那里为死者拍照,拍完照后死刑犯将到达一旁的餐桌吃最后的一顿饭,吃过饭后,将由法医给死刑犯注射麻药,等待死刑犯的麻药生效以后,再有法警拖至沙丘中枪毙。

枪毙的子弹有两种射入方式,如果死刑犯捐献器官那么就由耳后打进大脑,如果死刑犯不捐献器官那么就直接打心脏。

二、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所以宣判完当时就“押赴刑场”的情况是在宣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而不是判决书,所以宣读玩后就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扩展资料:

《刑法》 

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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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所以你说的宣判完当时就“押赴刑场”的情况是在宣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而不是判决书,所以宣读玩后就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命令
本院已依法核准犯XXX罪的罪犯XXX死刑。现命令你院自接到此命令之日起七日内,将罪犯XXX验明正身,核对犯罪事实无误,讯问有无遗言、信札之后,交付执行死刑,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本院。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停执行的情形的,即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本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XXX签署
(公章)年月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3-12
我没亲身体验过,不过据说是要给一顿好饭吃吃的

至于关押几天那正常,处决要做准备,而且不是处决一个人,所以不能判一个宰一个,还有很多前期工作要做,毕竟是结束一条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