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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著帐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张某未满18周岁,为什么其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选B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是符合他的年龄和智力的。所以该民事行为有效,但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应由其监护人对该行为负责。希望能作为您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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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13
记得在民诉中关于证人证言部分有这样的规定: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是可以被认定为证据使用的。
民法上对于行为能力规定,是以10岁为界限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张某11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所做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应该是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2个回答  2009-03-13
因为对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讲,作出一些民事行为如果对其自身没有坏处,当然是有效的。比如接受礼物等。在本题中张某作出买一些零食和学习用品的举动是对其本身并无任何坏处的,其作出的意思表达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的,因此,买卖合同成立,作为监护人的一方就要为其支付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