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第87条双倍赔偿和第85条100%加付赔偿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4款规定,单位不支付赔偿金的,要按照50%至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我现在的情况是,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给我经济补偿。
我向劳动仲裁主张,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47条和87条的规定计算,单位应该支付给我的双倍的赔偿金2万元。由于单位不给我支付经济补偿金,我还可以根据第85条,向劳动仲裁主张单位再额外的给我支付100%的赔偿金2万元吗?

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存在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实,那我同时向劳动仲裁主张第85条和第87条的赔偿,合计4万元,会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第87条双倍赔偿和第85条50%至100%加付赔偿金,只有在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并且逾期不支付的,才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注意此处的“逾期不支付”这一前提要件,以及“加付赔偿金”。所以,在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第85条第4项所规定的赔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按期支付了双倍的赔偿金之后,则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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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3
1、你可能实际混淆了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中87条的赔偿是补偿的2倍这是一个概念。85(4)的说法和87内涵完全一致,赔偿金和87条的赔偿是一致的。不存在重复理解和执行的问题。是并列的概念。可择其中条件好的运用。如果运用85(4),赔偿金可以是1.5-2万,运用87条,赔偿金是2万。也就是说标的就是2万。不会更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而不是从08年新法实施日才开始计算赔偿,同时规定赔偿和补偿不合计适用。

因此就是2万的标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25
  劳动合同法的第87条双倍赔偿和第85条100%加付赔偿金,可以同时适用。85条是针对拖欠工资或经济补偿的,87条是针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互不冲突。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3个回答  2009-03-13
司法实践中来说,应该是这样处理的:
你主张同时适用85条和87条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即使,用人单位应当另行支付补偿金,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你也无法主张,因为根据85条之规定,你应该向劳动行政部门,通常是劳动监察机关主张,劳动仲裁委无权处理。
第4个回答  2009-03-13
只要您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您的主张即能得到支持,但鉴于您的取证困难,仲裁庭可能会适当放宽。

85条第四款的规定是依情节支付50%-100%,所以赔偿金应该是3万至4万,具体应由仲裁庭判断单位违反规定的情节轻重来决定。

希望我的回答给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