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个房子,半年。通过中介签了个合同,我把主要的条款列出来,其他的没有什么内容。
1.租期半年,从2008年9月10日至2009年3月9日止。付款方式半年付,合款5000元。提前30天付下次房屋租费。
2.租赁期内如乙方(注:我是乙方)违约甲方房租与押金不退。 如到期乙方不付房租,甲方有权将该房收回,甲方将房另租他人。
3.双方应遵守合同,如有特殊情况提前30天告知对方,协商解决。
现在我们的合同刚到期,我提前两天通知的房主不继续租了。房主说我们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他不续租,不予退还押金。我们交了1000押金。
我们都是学生。我想知道的是房主这样做合法吗? 我不认为我们有违约的行为,第1条上面写着提前30天付下次房屋租费,我们不继续租了,不用付吧?上面没有条款说明如不续租,需提前30天通知吧?
我记得当时租房子的时候房主口头说过就租半年,不继续租了。所以我们就直接找别的房子,没有联系房主说不继续租的事。合同上的找个概念是不是太模糊了?
最后房主说我们这样影响了他房子的继续出租,暂时先扣押金,我们和房主共同承担房子这段时间的出租费用,房主则通过中介继续寻找租房子的人,等找到了就退还押金,他这种做法是否欠妥? 我应该怎么办?
望有懂法律的高人来解答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