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计算

对卷烟.粮食白酒.
营税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让我做题我就不会...请帮我

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4-22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两者都是流转税。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4、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中央收取75%,地方收取25%。但交增值税的时候是交到国税,然后由国税划拨25%给地税。消费税是中央税种,全部归中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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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14
  (一)资料

  甲卷烟厂主要生产X牌卷烟,2001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8月5日购买一批烟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

  (2)8月15日,将8月5日购进的烟叶发往乙烟厂,委托乙烟厂加工烟丝,收到的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40000元,税款6800元。

  (3)甲卷烟厂收回烟丝后领用一半用于卷烟生产,另一半直接出售,取得价款180000元,增值税30600元。

  (4)8月16日,甲卷烟厂销售X牌卷烟100箱(标准箱,下同),每箱不含税售价15000元,款项存入银行。

  (5)8月23日,甲卷烟厂销售X牌卷烟20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2600元,款项存入银行。

  (6)乙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7)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X牌卷烟计税价格为每标准箱13000元。

  (二)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烟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元?

  (2)直接出售另一半烟丝应纳的消费税是多少元?

  (3)甲卷烟厂当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元?

  (4)甲卷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不包括乙烟厂代收代缴消费税)是多少元?

  (三)解答

  (1)乙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乙烟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100000+40000)÷(1-30%)×30%=60000(元)

  (2)直接出售另一半烟丝不纳消费税。

  (3)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80000+100×15000+200×12600)×17%-(17000+6800)

  =714000-23800=690200(元)

  (4)财税[2001]91号文件规定,每标准条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核定的X牌卷烟的计税价是每标准箱13000元,折合成标准条为:13000元/箱÷250条/箱=52元/条,适用税率为45%。

  税法规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因此,8月16日销售的卷烟应以实际销售价每箱15000元计算消费税,8月23日销售的卷烟应以每标准箱13000元计算消费税。另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部分,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允许抵扣的消费税

  =(100+200)×150+(100×15000+200×13000)×45%-60000÷2

  =45000+1845000-30000=1860000(元)

  解题指导:

  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算问题,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掌握下列内容:

  1.财税[2001]91号《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01年6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定额税率规定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比例税率分为二档: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5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调拨价在50元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对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采用45%的比例税率。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3.《通知》规定调整的烟类产品仅限于卷烟。雪茄烟、烟丝的消费税税率和计税方法仍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