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如题所述

感情不和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以下相关证据:
1. 证明双方身份关系的证据,如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
2. 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3. 若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则还应当提供关于子女年龄、抚养状况等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4. 其他相关证据。
感情不和如何起诉离婚:
1. 感情不和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向被起诉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院审查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感情不和可以离婚吗?
可以。但是仅以感情不和为理由来离婚,需要分居两年以上才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之一。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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