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区单位作为城市街道或行政建制镇分区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
2. 社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城市、镇的非农业居民提供服务,其地位相当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
3. 根据《宪法》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社区工作者并非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而是社区群众的服务员。
4. 社区工作者与政府之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没有工资,只领取补贴。
5. 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费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也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6. 社区工作人员的成分多样,主要包括:街道正式招募的社区干部、信息员(劳保员)、医保员、社区民生人员以及公益性岗位人员。
7. 街道正式招募的社区干部每5年接受一次换届选举,由居民投票选举产生,占社区工作人员的大部分。
8. 信息员(劳保员)、医保员由就业局和医保局招募,培训合格后分配到各个社区工作。
9. 社区民生人员是由省一级人社厅统一招考的大学毕业生,服务期限2年,属于基层锻炼岗位。
10. 公益性岗位是由各地级市批准,县一级招募并培训分配的基层服务岗位,服务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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