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人主体不适格能否影响案件的审理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有两种,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相当于以本诉的原、被告为被告提起一个新的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原告的诉讼地位,其不参加诉讼可以视为放弃诉讼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民诉意见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诉意见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因此,若原告起诉的第三人主体不适格,法院应通知真正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因此,即使原告起诉的第三人不适格,法院应向原告释名由原告选择是否变更第三人或者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不应以第三人主体不是个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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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14
原告是不是适格主体,法庭在立案时就会审查,被告可以在法庭上申诉原告不是适格主体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