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及适用范围?

如题所述

财产保险合同是约束财产保险投保人和财产保险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虽然不是合同的订立方,但是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享有财产保险金或者保险赔偿的请求权。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不指定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涵义很丰富,既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即可以是现实存在的财产利益,也可以是一种可期待的财产权益。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投保当时应当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适用一般的民法、合同法原则,体现了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除非存在欺诈、显失公平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法院、保险监管机关都不得干涉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财产保险合同又具有自身的特性,比如它们一般都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因为接受保险赔偿而获益)和“代位求偿”原则。另外,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与一般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有较大差异。正是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保险监管机关往往会对财产保险合同的格式文本进行事先的审批和备案管理,以最大程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目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即将出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这种保险作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 传统的财产保险合同主要为财产损失、责任和信用风险提供保障,但目前也出现了将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相结合的新型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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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非常广泛,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载明保险标的的名称、范围、价值、坐落地点。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或凤险范围。保险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
该事故有发生的可能,根本没有发生可能的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该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发生或故意使之发生的事故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的发生须是未来的,事故已经发生或发生的危险已经消除则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财产的价值为依据,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价额。如果投保方以保险财产的全部价额投保,则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相同;如果投保方以保险价额中的一部分投保,则保险方赔偿时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

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这是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代价和必要条件,必须在合同中订明。保险费是保险方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交纳保险费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某一具体合同本身。保险费的多少是根据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来决定的。

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保险的期限,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才由保险方承但责任。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年、月计算;另一种是以某项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如货物运输险以一个行程为保险的有效期。

赔偿办法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和支付赔偿金的办法和程序,以作为将来进行赔偿的根据。
第2个回答  2015-11-22
  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