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民法案例

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索人员并没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张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1997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其住所在地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三个月后,仍没有张毅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赵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1998年4月2日,赵璐与他人再婚,但三天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1998年12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的活了下来,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落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赵璐继承。张毅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张立言,并记录下的张毅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对张毅的死亡宣告,同时诉请对张毅的全部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张毅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应退还原属于张毅的房产。

问题:1、张立言能否要求撤消对张毅的死亡宣告?为什么?

2、张立言能否继承张毅的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是否应退

还原属于张毅的房产?为什么?

1.能撤销。根据民法规定,一旦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那么法律上必须要撤销原来的死亡宣告。案例中张立言确知张毅没有死亡,虽然后来重病身亡,但仍可以撤销原来的死亡宣告。
2.张立言不能继承张毅的全部遗产,赵璐的继承人可以不归还房产。根据民法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如果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赵璐是合法继承的遗产,而赵璐的继承人也是合法取得的房产,因此是善意第三者,所以可以不归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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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30
问题一:可撤销。理由: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问题二:不能。理由: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张毅处分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效,即张立言不能继承全部遗产。
应该返还。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第四十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赵璐的其他继承人合法继承了赵璐的财产,但该财产中的一部分是从甲那里继承的,应予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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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10-02
  1.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5万元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但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张某欠合伙企业债务3万元,合伙人甲个人欠张某50万元,张某据此主张抵销其所欠的3万元债务。合伙终止时,合伙企业财产共计90万元。
(1)张某是否可以主张抵销债务?为什么?
答:不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本案中,合伙企业人甲欠张某50万元,张某又欠合伙企业3万元,所以张某不得以甲某欠其50万元债务抵销其欠合伙企业的3万元债务。  
(2)甲所欠的张某的50万元债务如何清偿?说明理由。
答:甲某所欠张某的50万元的债务由甲某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清偿,不足之数由其自己独立偿还。在本案中,合伙企业的财产共计93万元,其中3万元为张某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甲某获得合伙企业中三分之一的份额即为31万元,其欠张某的50万元由此清偿,不足的部分由自己独立偿还。  
(3)合伙企业终止时,90万元财产应该怎么分配?说明理由。
答:合伙企业终止时,90万元财产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均分为三等分,即每人30万元。
第3个回答  2009-04-17
太复杂了,手机答会累死我的,这一百分我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