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行业风险,优化监管资源分配,提高监管效率,中国保监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针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其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等,需经保监会批准设立。分类监管是保监局依据客观信息,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后,将其归入A、B、C、D四类进行差异化监管的行为。


分类评价主要依据业务经营风险、合规风险和内控风险三类指标,满分为100分。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为A类,65-80分为B类,50-65分为C类,50分以下为D类。保监局会结合日常监管信息,适时调整评级。


根据不同类别,监管措施各异。A类机构无需特别监管,B类机构可能面临风险提示、监管谈话等;C类机构除B类措施外,可能需全面检查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D类机构除上述措施外,可能暂停批设或整顿违规业务。分类监管每年进行一次,如有重大变化,会即时调整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需定期向保监会和保监局报告相关数据,保监局则需生成监测指标、进行分类评价,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统一监管措施。保监局每年3月31日前会公布分类监管报告,包括评价结果、监管措施执行情况等。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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