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增值税计入什么科目

如题所述

计提增值税计入的科目如下: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应计提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此科目。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计提的增值税在会计分录中贷方登记。
3、税金及附加:计提附加税时,借方登记在此科目。
4、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计提城建税时,贷方登记在此科目。
5、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计提教育费附加时,贷方登记在此科目。
6、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计提地方教育附加时,贷方登记在此科目。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 应交税费科目:用于记录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2. 主营业务成本或销售费用:如果是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通常计入销售费用;
3. 制造费用:如果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可能计入制造费用;
4. 财务费用:某些情况下,增值税可能会计入财务费用;
5. 资产类科目: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可能计入相应的资产类科目。
综上所述,计提增值税及其附加涉及多个会计科目,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而未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则分别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城建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和应交地方教育附加科目,且附加税的借方登记在税金及附加科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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