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义务教育法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而制定的法律。该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范围、学校设置、教育教学、教师与职员、条件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义务教育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二、学校设置
法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三、教育教学
学校应当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学校应当建立科学的评价制度,不得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学生和教师。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
四、教师与职员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学校应当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条件保障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六、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教师及社会各界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和义务,为义务教育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义务教育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规定: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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