筏板基础的埋设深度如何确定?

如题所述

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第5.1.1条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形式和构造;
2.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3.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
5.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第5.1.2条 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当上层地基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0.5m。
第5.1.3条 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础其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桩箱或桩筏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1/20。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
第5.1.4条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
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第5.1.5条 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原有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分段施工,设临时加固支撑,打板桩,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筑物地基。
第5.1.6条 确定基础埋深应考虑地基的冻胀性。地基的冻胀性类别应根据冻土层的平均冻胀率η的大小,按本规范附录G.0.1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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