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五种情形

如题所述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需要等待一定条件成就或确定后才能确定其效力的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能生效。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一种情形。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一种情形。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一种情形。
四、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一种情形。
五、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失效。因此,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一种情形。
综上所述:
效力待定合同的五种情形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以及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这些合同在特定条件下才能确定其效力,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才能生效或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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