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省,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建设的,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建设。如违法建筑可采取改正措施以消除对规划影响,将给予期限改正,罚款范围为建设工程造价的5%-10%。若无法改正,将要求拆除建筑,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以10%以下的罚款。改正措施需满足建筑位于规划建设用地内,不影响近期建设、公共安全、基础设施运行,不违反自然与历史文化保护要求,以及未引发相邻纠纷和社会影响或能消除影响等条件。
若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即违反勘察、设计合同金额的管理,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为合同金额的1-2倍,并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于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行为,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逾期未改将按每日每平方米处以5-20元罚款。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建设或临时建筑超期未拆除,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拆除,罚款为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1倍以下。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