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制冷作业。
扩展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