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流程:
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或者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报告材料为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扩展资料
丧葬费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丧葬补助费发放流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丧葬费
青岛退休人员丧葬费按照以下标准领取:
申领条件:
属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死亡。
申领资料:
《青岛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待遇审核表》;
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
申领流程:
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青岛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即可;
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即时办理;
财务部门复核后,将有关待遇划入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发放标准: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温馨提示:市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终止养老待遇、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审核拨付业务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他区市事业单位在缴费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