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发出材料采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计量,半年末和年度终了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甲公司2007年12月初A材料结存400公斤,实际成本36 000元。12月发生有关A材料的业务如下:
(1)12月1日,从外地购入A材料6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8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 160元,另发生运杂费400元(假定不考虑增值税抵扣),装卸费140元,各种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2)12月8日,从本市购入A材料2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 000元,增值税税额2 550元。货款未付。
(3)12月15日,接受丙公司投资,收到A材料800公斤,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68 000元(含税),投资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投资协议规定,丙公司投资后占注册资本60万元的10%的股份。
(4)12月31日,汇总本月发出A材料1 700公斤,其中产品生产领用1 500公斤,企业管理部门领用200公斤。
(5)12月31日,A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5 131元,估计售价为25 000元;A材料用于生产丁商品,假设用A材料生产成丁商品的成本为41 000元,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为15 869元,丁商品的估计售价为40 000元,估计丁商品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为120元。年末计提跌价准备前,A材料的跌价准备余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