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部门是县委组织部,如果无故停发公务员工资的指示是组织部发的,能不能按行政诉讼法起诉?

如题所述

不可以。“无故停发公务员工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使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公务员受《公务员法》的调节。《公务员法》第三条明确: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作为公务员,本人应该是懂的这些的。

《公务员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追问

本公务员是今年6月到退休年龄,现在已经到10月份了,组织部不发通知办理退休手续,也封存了公积金,停发3个月的工资了,车补,绩效工资相应没有兑现,问了几次,回答是未发文是没有上常委会,工资以后由社保局长退短补,不知道是啥原因,这种作法符合公务员法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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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15
可以。新的机构改革,公务员局属于政府部门归属组织部管理,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客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所以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对工资不服不属于侵犯其合法权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2个回答  2019-10-15
可以是可以,但前题是你不能越级,因为你所在的事业单位直属于组织部管理,你应该先寻求本单位的领导加以解决,在确属不是本人错误或其它不良行为引起的,单位领导又不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你才可以将材料递交组织部寻求解决,如果组织部也没有解决,你就可以将两档材料整理完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了。
第3个回答  2019-10-15
可以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这种现象,而且公务员工资是由本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发放,如有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10-15
首先我个人认为你所描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发生的。如果停发公务员工资。肯定说明了,在一定程度上这个公务员违反了相应的规则和法律。即便是要起诉,肯定也是通过行政诉讼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