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排放工业废气,排放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废气,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十、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