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网建设与保护条例(2018修正)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水网和城市水系的综合效益,确保全市水网良性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输供水和调蓄调配水功能的骨干防洪排沥河渠、灌区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与城市水系有关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水网区域内的水源调配、供用水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养护、水污染防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水网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网的水源调配、供水用水等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源调度、供水用水等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水网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实施具体管理。

  水网管理单位是指对水网内全部或部分工程等有管理权的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渠岸道路、河渠绿化、防污治污、资金保障、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城市水系建设和管理,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网工程和水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水网工程和损害水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水网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第二章 供用水管理第六条 水网供水水源是指下列水源:

  (一)岳城水库向水网供水的水源、东武仕水库水源;

  (二)从卫河(卫运河)引提水用于水网供水的水源;

  (三)从水网外引调的境外水源;

  (四)经过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排入水网工程的中水水源;

  (五)汛期河渠雨洪径流、采矿疏干水等排入水网工程的水源;

  (六)通过水网进行调配的其他水源。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源预测可供水量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用水需求计划,制订水利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执行。第八条 市级水网管理单位负责与水网水源供水单位签订年度供用水合同。市、县(市、区)水网管理单位及供水单位与所属各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第九条 水网供水用水实行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一)在水网灌排骨干河渠及跨县支渠的县界,设置固定测流站进行测流计量,核定各县(市、区)的用水量;

  (二)水网区域内支、斗渠灌溉用水不便确定供水量的,采用实地统计用水面积的办法确定供水量;

  (三)卫河(卫运河)扬水泵站及引水闸引提水量由市、县级水网管理单位共同监管核定;

  (四)工业取水单位或个人要在产权分界点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保障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十条 市水网管理单位负责骨干河渠和所属闸涵(扬水站)、水利枢纽和各入口站、出境站和县(市、区)界站供水量、分水量、蓄水量等水量监测;县级水网管理单位负责区域内支渠及其以下河渠、闸涵(扬水站)的水量监测。第十一条 需从水网区域外调入水源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外调水源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水网区域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矿企业应当优先利用水网水源或再生水,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和支持现有生产企业改用水网水源。在水网水源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情况下,限制开采地下水。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管护第十三条 水网区域内的灌排河渠及所属建筑物应当根据工程管理和安全的需要,结合工程现状和历史形成工程边界情况,按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一)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二)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三)闸涵、排灌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四)有确权划界的按确权划界确定的管理范围,安全保护范围按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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