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贷款委托协议书

如题所述

委贷和流贷征信分类一样吗

委贷和流贷征信分类不一样。

1、银行委贷即:银行委托贷款。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推出的个人委托贷款,即委托人为银行的个人委托贷款。银行推出个人委托贷款,主要是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并充当监督和见证者。例:银行委托贷款是指A借款给B,AB两人和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A把钱打入银行,由银行转借给B。行作为监督和见证人前期对A进行调查和了解并负责监管资金安全和后期本金追偿。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借助银行的风控能力让程序更加符合相关规定。贷款条件:个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可以是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个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流贷是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

委托贷款风险概述

你知道委托贷款风险概述主要是怎样的吗?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委托贷款风险概述_委托贷款风险知识介绍,希望对你有用!

__ 目录__

委托贷款风险概述

委托贷款的定义

委托贷款的风险分类

委托贷款风险防范

委托贷款风险概述

虽然上市公司将大规模资金用于理财和放贷是近两年出现的新现象,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近日发布的《沪市上市公司20__年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情况分析》,20__年沪市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现象越发明显,而且相关方面的高风险性已初现端倪。

据统计,20__年度委托理财的年初余额为239.04亿元,借方发生额为1180.60亿元,贷方发生额为1248.43亿元,年末余额为171.19亿元。相比2010年度委托理财的余额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下降,但期间发生额相比2010年度(借方发生额790.17亿元,贷方发生额559.16亿元)都出现了大幅度的上升。

而在委托贷款方面,20__年委托贷款的年初余额为643.83亿元,借方发生额为860.14亿元,贷方发生额为416.43亿元,年末余额为1087.54亿元。

报告 指出,尽管近两年尚未出现上市公司因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而导致的巨额损失事件,但该方面的高风险性已初现端倪。在发放委托贷款的公司中,截至20__年末共计6家上市公司出现了逾期款项;此外,上市公司贷出款项被迫频繁展期甚至涉讼同样揭示出委托贷款的高风险性。据统计,报告期末展期、逾期和涉讼的委托贷款余额分别为81.92亿元、22.08亿元和0.57亿元。

上交所分析认为,部分上市公司热衷于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可能存在以下主要原因:

首先,在收紧货币政策、楼市调控背景下,中小制造类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给款提供了迅速生长的沃土,其超高回报迅速吸引各路资金进入。

而部分公司在主业低迷的情况下更具进行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动机,利息收入正成为部分主业低迷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例如某公司20__年的净利润为1.88亿元,但20__年期间发生的委托贷款多达20笔,余额达3.67亿元,贷款利率普遍在20%左右,可见款利息收入对其业绩影响之巨。

其次,部分新上市公司超募现象导致产生大量的资金闲置,自有资金充沛,部分公司在上市超额募集不久后即宣布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同时,上市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其转化为自有资金后再将其用于委托理财或委托贷款。此外,不排除在市场的诱惑下部分上市公司滋生通过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等方式用于高利放贷的动机。

最后,部分公司存在借助上市公司有利的融资平台,利用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获取廉价资金并“倒卖”赚取利差的可能性。

例如某公司于20__年5月发行了95亿元公司债券,以1:1的比例分别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但6月份即决定以40亿元的自有资金投资期限为1-2年的理财产品。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涉足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原本无可厚非,但在高利益驱动下,很容易演变成了一种变相发放的行为。相关的宏观管理部门采取有效 措施 ,合理配置社会资金,缓解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矛盾,平抑市场的资金成本;

上市公司也应强化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方面的风险控制和决策程序,不能片面追求高息收入而置风险于不顾。同时,有必要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计划制定方面加强监管。此外,根据目前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的信息披露情况,有必要细化该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披露的信息含量,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委托贷款的定义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委托贷款的风险分类

根据《贷款通则》及《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贷款风险、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委托贷款被认为是银行的低风险业务,但对银行而言,委托贷款并非完全无风险。实际上,受托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客观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风险。

1、政策风险。在业务准入上,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是否报经银监会批准或备案,取得了经营委托贷款的主体资格?如有的银行分支机构在开办业务时,未按规定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在 政策法规 方面,是否对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进行合规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意确定利率水平,往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2、操作风险。指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法律文本的签订、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手续费的收取等具体事项操作中,不按规定和规程办理造成的风险。若银行作为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或在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资金用途监控、逾期贷款催收等方面未规范操作,一旦贷款损失,委托人可能以银行未能尽职为由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引起。

3、银行声誉风险。当委托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本息,及时偿付给委托人,会影响受托银行的声誉,因此,银行承担了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

4、合规风险。资金来源方面,一些银行违规接受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 保险 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单位委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导致资金来源不合规;资金使用方面,一些借款人利用委托贷款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不达标的企业、项目投入资金。还有一些银行对贷款资金用途监控不严,如借款人向受托银行申请流动资金,但却用于投资房地产或购置设备,导致资金用途不合规。一旦出现问题,商业银行难辞其咎。

5、法律风险。银行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的 委托合同 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签约主体条件却行一级法人之实,存在法律风险。有的银行对外推介委托贷款时,未准确界定委托贷款产品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性质,一旦出现法律将面临诉讼威胁,并可能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此外,一些经办人员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承诺或越权行使职能,这也容易造成法律风险,使银行卷入。

委托贷款风险防范

1、增强风险管理意识,这是银行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的基础和前提。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代表的银行高层管理人员应首先提高对委托贷款风险的认识程度,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开展培训,将风险管理落实到基层员工的职责、行为中。

2、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在贷前调查环节,应按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贷款用途的合法性,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及其他内容。在审查审批环节,应按照规定流程尽职审查、审批,按各行内部授权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不得逆程序操作,超权限审批。

3、在贷款下柜环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并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在 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生效及委托人的委托存款已进入基金户后方可办理贷款下柜手续。委托人应将委托资金先存于受托银行的专门账户,在任何情况下,受托银行都不能先于委托资金的到位而对借款人提前放贷。

4、在贷款资金监控环节,经办机构应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在委托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借款的用途,专款专用,受托银行不能擅自改变。并按贷款管理的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委托人。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即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发生利益冲突时,受托银行也不能利用有利位置,私自截留委托人的资金或借款人对委托人的还款。

5、在逾期贷款催收环节,经办银行应及时将贷款逾期欠息情况通知委托人,并采取相应催收措施。贷款逾期后,经办银行应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确保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借款人发送书面催收 通知书 并取得催收书面证据。

6、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深入调查、审核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对某些具有特定用途、不得挪用的各类专项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接受其作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银行不得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银行自身信贷资金不得作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

7、商业银行应审核委托贷款资金发放的合规性。审核借款人是否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确保项目各项手续齐备,不得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介入手续不完备、国家政策禁止、限制、不达标的项目。贷款手续须完备,注意有无存在法律漏洞;各类法律文书条款是否严密,注意有无潜在法律风险。

8、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经办机构在办理委托贷款过程中,签订法律性文本应按有关法律性文本审查制度办理审查手续,确保所有法律性文件合法合规,不得以补充协议等形式向委托人承诺银行对委托贷款承担风险。

9、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银行应按《贷款通则》及《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制订风险内控管理制度,使各级人员有章可循,从制度上构筑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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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是什么意思?

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

这种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特约信托存款,贷款的对象、数量和用途均由委托人决定,信托机构只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不负盈亏责任。

信托机构只按契约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什么是信托贷款?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有什么区别?

在谈到贷款时,我们经常会听到两种贷款形式,一种是信托贷款,另一种是委托贷款。那么什么是信托贷款呢?这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呢?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

所谓信托贷款,简单的来说就是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事先约定的用途、利率、和期限等事项,把资金通过贷款的形式发放出去,并且在到期时负责将这笔款项按时收回的一种金融业务形式。在发放这笔资金时银行在发放对象的选择和资金用途等方面都具有较高的自,而且还可以借助信托公司的资信和资金管理优势来增强资金的安全性。

那么,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区别呢?

首先,资金的性质不同。

委托贷款只是把资金的运用做了一定的调整。把本来应该拨款的委托单位该换成了金融信托机构的贷款,而委托人和用款单位两者之间的关系变为了信托机构和受益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但是这种改变并没有对资金的性质产生任何影响。在这方面,信托贷款所利用的是信托存款和自有资金,在保障受益人收益的前提下自主的选择发放对象和用途,所以本质上将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做了相应的改变,更加具备银行贷款的特征。

其次,对信贷的影响不同

因为委托贷款只是根据委托单位的意愿来使用委托资金,所以委托资金一般情况下也可以看成是一次性的,所以对信贷计划所产生的影响并不大,而且信用规模的扩张程度也相对较小。反观信托贷款,是一种重复性的贷款形式,资金会不断的周转运作,所以对信用规模和信贷计划都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上面就是为大家介绍的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两者之间存在的区别,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委托贷款征信报告显示在哪一方征信上

委托贷款征信报告会显示在您的个人征信报告上,这些报告会提供有关您的信用历史的详细信息,包括您的贷款、信用卡和其他财务交易的历史记录。这些报告可以帮助您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以便您能够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务状况,并且可以帮助您了解自己的信用风险,以便您能够更好地控制自己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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