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英文

如题所述

1.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法系或海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核心的一种法律体系。该体系起源于英国,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而传播至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以及部分非洲国家在内的众多国家和地区。
2. 英美法系在18至19世纪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散而广泛传播,成为全球主要的法律体系之一。这一法系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以及法院权力等方面与其他法系存在明显差异。
3. 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在于对法典连续性的重视,判例法是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换言之,判例法意味着先前法院的裁决对后续案件具有指导性。
4. 大陆法系,亦称欧洲大陆法系或欧陆法系,主要源自欧洲大陆的法律传统。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采用此法系。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外)曾借鉴大陆法系,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5. 大陆法系的根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法,并在中世纪后期(12至15世纪)再度受到重视。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开始颁布法典,试图系统列出不同法律领域的规范,因此大陆法系也被称作成文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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