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包括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五个模块。

评级满分为100分,在评级模块权重设置方面,各评级模块的分值权重如下:公司治理(20%),资本要求(20%),风险管理(20%),行为管理(30%),业务转型(10%)。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年度评级全部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办法》提到,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监管机构应下调其初评结果。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评结果下调一个级别:
1.多次或大量开展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
2.多次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
3.向信托产品投资者大量出具兜底承诺函;
4.新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
5.违反资管新规要求对信托产品进行刚性兑付;
6.违规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评结果下调两个级别:
1.故意向监管机构隐瞒重大事项或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2.多次或大量开展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被占用,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3.发生重大涉刑案件,引发重大业务风险或不良社会影响。对自查发现的涉刑案件,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只下调一个级别。
(三)出现下列重大负面因素之一,导致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监管评级结果不得高于5级:党的建设严重弱化,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财务造假、数据造假问题严重等。
(四)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级别的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下调幅度。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开业时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和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托公司不参与监管评级。
第三条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是指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的管理状况和整体风险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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