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期限

如题所述

财产清查期限:清查时间定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

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物盘点、账面核对以及对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查询、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情况,加强物资管理,监督财产是否完整,并为正确核算损益提供正确的资料。

全面清查是对属于本单位或存放在本单位的全部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需要进行全面清查的情况通常主要有:年终决算之前;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前;企业股份制改制前;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

局部清查是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盘点与核对。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内容(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现金应每日清点一次,银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一至两次,各项存货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贵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财产清查不仅包括实物的清点,而且也包括各种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查询核对。另外,财产清查范围不仅包括存放于本企业态清的各项财产物资,也包括属于但未存放于本企业的财产物资(也可以包括存放但茄枯不属于本企业的财产物资)。

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

1、在收发财产物资时,由于计量、检验不准确而发生品种、数量或质量上的差错。

2、账务处理中出现漏记、重记、错记或计算上的错误。

3、财产物资在保管过程中发生自然损耗。

4、未达账项。

5、由于管理不善、工作人员失职,以及不法分子的营私舞弊、贪污失职。

6、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财产物资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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