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的耕地红线是

如题所述

我国划定了18亿亩的耕地红线。
耕地红线,简单理解就是给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设定了一个最低值,这是一个具有低限含义的数字,分为国家耕地红线和地方耕地红线两种。我国划定了18亿亩的耕地红线,最重要的原因是确保粮食安全,如果没有足够面积的耕地,就无法生产足够数量的粮食。也就无法保障广大人民的吃饭问题了。
坚守耕地红线保护数量是基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入贯彻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面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保护与建设。要通过系列举措让永久基本农田回归本源。
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发展粮经、粮经饲等复合种植模式提高耕地利用率,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要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力度,确保中央及省市县财政资金补助;推动发行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债,推动地方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新增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域内调剂,所得收益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进一步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
逐步缩小征地范围。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未对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大量商业经营性用地也都采取公益性征地方式,征地范围过宽,缺乏有效约束。按照《决定》精神,今后将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证农民受益。通过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来缩小强制征地的范围,是今后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二,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对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在规划确定的相同区片内,征地应采取统一标准补偿农民,征地补偿标准不随项目性质不同而不同。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逐步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三,拓宽安置渠道
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决定》提出,要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此外,必须多渠道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
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林木、果树等地上物需要根据树龄、是否在盛果期等因素来估算。菜地、大棚要看年产值,大棚还要补偿地上物的建筑重置成本。具体需要根据当地的物价、地价来评估和计算。也要看当地的征收拆迁公告的规定。各地的政策是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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