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能否追索10年的加班工资?
事实情况: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曾经订立过若干次劳动合同,有加班证据。
《解释》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劳动仲裁法》“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